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定期宣判的案件如何确定上
www.110.com 2010-07-08 10:56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 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15日内。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的计算。但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 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上诉期自送达次日开始计算。
- 上一篇: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对策探讨
- 下一篇:单位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三大问题探讨
相关文章
-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 ·刑事自诉案件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管辖异议及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再探讨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给当事人举证期限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及被告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若
- ·简易程序案件办案速度过快应当引起警惕
- ·论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
- ·谁来确定简易程序中的主要证据
-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缺席判决的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 ·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 ·民事简易程序:多种声音 一个焦点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原告送达地址不准确
- ·走出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认识误区
- ·缺席判决的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 ·论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