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www.110.com 2010-07-08 10:49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体系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 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案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所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不宜过宽。况且,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多少,又直接关系着最高人民法院第的负担。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为数很少的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这样既可以保证这种重大案件的正确处理,又有利于它全面行使自己的职权,用更多的力量来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
- 上一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 下一篇: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相关文章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普通程序规范
-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
-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案件举报人能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挪用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