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指南 > 管辖 >
管辖权的转移(刑事)
www.110.com 2010-07-08 10:49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