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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08 10:52

      为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检察工作主题,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各级检察机关都把立案监督作为近期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最基层组织,担负起了完成这项工作的重任,然而实践中存在的多种因素导致基层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成效不大。
    一是力量弱,监督工作难开展。就当前情况来看,各个基层院监督部门的人员相对其他业务科室来讲,人员少、力量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我们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而言,侦查监督科总共有七人(包括两名书记员),这与每年二百多件批捕案件的工作量是不成正比的。并且科里同志的年龄都偏大,虽然经验丰富,但精力不够。实际工作中,审查工作已经占去了部门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再加上侦查监督、提前介入、审查延长羁押期限等工作,使他们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个人精力上都不可能过多地专注立案监督工作。人员力量的相对不足,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制约少,监督措施难落实。根据我国《》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些规定虽然说明检察机关应当怎么做,公安机关应当怎么做,却缺少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办则下一步该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就有检察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并未在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一直都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调查后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也有超过十五日不立案或就是迟迟不立案的现象。而检察机关又没有什么后续手段可以制约公安机关,制约措施的缺乏也导致立案监督工作有效展开的难度加大。
    三是顾虑多,立案监督难尽力。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在行使立案监督职责时包袱重、顾虑多。立案监督工作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科的干警与公安机关的刑警平常工作关系比较密切,配合协作的时候比较多,人也大都是熟人,因此往往会错误认为,自己的立案监督办得多了,也就给公安机关捅的“漏子”多了,丢了人家面子,也伤了大家和气,况且有的案子是领导打电话,上面打招呼,要办还得冒着风险、冲破阻力、顶住压力。基层院批捕科干警人微言轻,自然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办、不敢办的现象,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以跃上台阶。
    基层检察院分布区域广、接触案件多、距离群众近,因此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主要还是要靠基层检察机关,而要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的职能,需要研究和探索多样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技巧。鉴于当前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的现状,结合立案监督具体工作开展的实践,笔者拙见,大体可选择如下思路:
    一、借风行船。基层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职能的侦查监督科现有权限小、力量弱,独自单一开展工作往往力度不够,要充分发挥其立案监督的职能,可以借 “风”行“船”。也就是说基层检察院要紧紧抓住高检院及其他上级检察院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部署为着力点,借助召开重要会议、展开重要行动的契机,及时向本院党组汇报并迅速组织人员力量贯彻实施,换一句话就是要借上级的指示、命令这股东行船出海,这样才能使基层院立案监督工作更加一帆风顺。
    二、借权生威。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的职能,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必须取得本院党组和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善于巧借院党组和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权”来派生基层院审查逮捕部门立案监督的“威”。首先要善于把上级的要求和审查逮捕部门自身的想法、打算、措施变为院党组的号召、决策和部署,使立案监督工作成为“一把手”工程,有些棘手问题由检察长、党组出面协调、解决,以进一步增强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工作上的权威性。其次可以借助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力量到看守所、所以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同级公安机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摸底,并针对这些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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