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立案阶段的具体体现。
1997年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刑事立案力度,监督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的犯罪分子追究了刑事责任,维护了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造成监督不力。为此笔者试就刑事诉讼法第87条关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围进行探讨。
所谓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应当以哪些案件实施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规定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分歧较大的是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该条应如何理解?除了通常所讲的“有案不立”之外,是否还应包括其他案件?以罚代刑、以劳动教养代替刑罚的案件是否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纠正?具体来讲,“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而公安机关不予侦查的案件:
一、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没有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有案不立。
二、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案件立案或者处理。俗称“以罚代刑”。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较为普遍,原因在于公安机关没有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作为治安处罚的对象对待,这实际是放纵了犯罪。
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转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作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能否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存有一定分歧。有的认为,案件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检察机关不能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进行监督,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作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其实质是把刑事案件作非刑事案件处理。因此,这类案件也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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