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依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和《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被赋予了对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刑事侦察权。然而,全国各地“两案”的立案率和办理质量相对较低。原因是什么,有何对策?读了本文,相信读者会得到启示。
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江苏省共发生火灾70573起,其中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火灾864起,占火灾总起数的1.22%;其中立案并21起,占应立案的2.43%。而同期该省徐州市共发生火灾5789起,其中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火灾74起,占火灾总起数的1.28%,其中立案并起诉2起,占应立案的2.7%。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两案”立案率低的原因以及应对措施浅谈一下个人意见:
一、消防刑事案件立案率低的原因
(一)相关部门重视不够。虽然公安部早在1999年上半年就已经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和《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不一。据统计,目前全国仅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制定了“两案”立案标准。换言之,仅有上述16家可以进入实质性“两案”办理程序。
(二)思想认识亟待加强。一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职工,甚至一些政府机关和部门的领导对火灾隐患诱发火灾的可能性认识不足。在大力招商引资过程中,少数领导未处理好经济建设和消防安全的关系,以致留下一些带有先天性火灾隐患的“首长工程”,“特事特办”,没有依法办事。
(三)人少质弱编制不统一。目前全国只有个别消防总队设有火调(查)处外,其余总队没有编制,基层支、大队也没有,只设兼职火调员。一方面,每年从院校火因鉴定专业毕业的学员较少,且又因现役体制局限导致此类专业技术人才流失较大;另一方面,火调专业技术培训缺乏系统性,加之火灾勘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细致性、艰苦性、政策性、保密性均很强的基础工作,因此,一些人对此产生畏难情绪和逃避思想。
(四)办案时间长、难度大。1998年9月1日《消防法》施行后,消防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步入正轨。同时,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实践和完善,消防行政执法日趋成熟。但对于刑事办案而言,则取证难度较大,程序较为复杂。2003年6月4日,徐州某建材市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980平方米,有6家业户受灾,直接经济损失59.55万元。经过技术鉴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由于线路和保险丝都属老板及其雇工私拉乱接,经手人员多,时间跨度长,为此,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对该老板进行的同时,又在基层人员少的情况下派遣专人南下广东、北上天津调查取证(因雇工经常换地方打工),前后历时5个月,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精力。
(五)办案经费不足。由于政府财政预算消防经费原本不足,加之异地取证、技术鉴定等都需要经费做保障,从而导致消防刑事办案经费捉襟见肘。
(六)刑侦手段缺乏。基层支、大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缺乏必需的设施和手段,如留置室、侦查器材和快速反应的交通工具等极为缺乏。
(七)讯问技巧经验不足。和行政案件相比,刑事案件更加注重事物之间的关联性和因果性,一环套一环;更加注重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且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多数消防监督人员受业务的局限,办案水平较低。
(八)火灾财产损失核定受到制约。一方面受人为因素干扰,如可能影响到某些领导的政绩或可能因这把火某些领导要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要掉“乌纱帽”,事关全局,迫于压力,导致此类火灾财产损失水分较大。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执法人员知识面狭窄、业务素质不高,在对名目繁杂的物质进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核定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此外,少数人别有用心,趁火打劫,存在多报损失多得赔偿心理。上述情况,从近几年火灾财产损失诉讼案件和火灾损失重新认定起数的增多上得到进一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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