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刑讯逼供的根源与防治对策
www.110.com 2010-07-08 10:53
2005年3月以来,全国几家大的新闻媒体相继爆光了几起令社会震惊、引起公众关注的冤案。这几起冤案都与“杀人”有关,如佘祥林“杀妻”案、王树红“杀 人”案、李久明“抢劫杀人”案等。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还发生这样的冤案,公众感到不可理解,对掌握“刀把子”的公、检、法机关 的办案质量提出质疑,对产生冤案的原因进行种种猜测。笔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刑讯逼供的危害
毛泽东同志在1943年8月为中共中央所写的《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中,对刑讯逼供作了精辟的论述:“审讯人对特务分子及可疑分子采用肉刑、变相肉刑及其 他威逼方法;然后被审人随意乱供,诬陷好人;然后审讯人员及负责人不加思索地相信这种绝对不可靠的供词,乱捉、乱打、乱杀。这是完全主观主义的方针与方 法。”从毛泽东同志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的三个显著特征:一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来逼取被审查人员的口供;二是盲目相信逼出来的口供去抓人、关人、 判人;三是刑讯逼供完全是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
刑讯逼供是我党、我国肃反、镇反和公安工作的一个“毒瘤”,危害很大。一是容易造成扩大化的错误,放纵坏人,伤害好人。二是容易造成是非不分、真假不分, 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错杀无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三是严重损害和败坏党、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四 是破坏了党纪国法,败坏了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助长了主观唯心主义的歪风。五是不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由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不仅使口供丧失了 证据的作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使犯罪嫌疑人以“受到刑讯逼供”为借口而翻供,造成案件到了起诉、审判阶段后反复退查,无法定罪判处。六是坑害了一 批干部,使一些所谓“好心办坏事”的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是反对刑讯逼供的,并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我党在肃反斗争中曾经犯了扩大化的错误,伤害了一些好同 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搞逼、供、信。这条教训使我们党认识到,要防止肃反扩大化的错误,就必须坚决反对逼、供、信,而要反对逼供信首先必须禁止肉刑 和一切变相肉刑。新中国成立后,在镇反和公安工作中,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对刑讯逼供问题仍十分重视,在许多讲话、文件和批示中,又作了一系列重要的指示。 1979年7月我国制定的《》和《刑事诉讼法》就严禁刑讯逼供问题分别作了规定,其中《刑法》把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刑诉法》则明确规定:“严禁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公安部也就刑讯逼供问题多次在全国公安机关进行了专项整治。
刑讯逼供的根源
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在封建社会,剥削阶级为了维持其统治,制定一整套为其所用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不少公开推行或鼓吹刑讯逼供。 如我国封建社会的“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就是推行搞刑讯逼供的。所谓“罪从供定”就是没有口供不能定案。相反,没有其他证据,只要有口供却可以定案。为了 获取口供,判官往往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即使被人称为“包青天”的包公,在审案中也使用肉刑来逼供。在十年“文革”中,“四人帮”为了迫害革命干部和群 众,在“群众专政”的幌子下,大搞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大搞刑讯逼供,使刑讯逼供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他们大肆鼓吹“打人有理”,“没有材料人嘴里 掏”,“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的谬论,这正是“罪从供定”的现代翻版。
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的缺失,是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根源。长期以来,公安、司法机关被看成是具有“镇压”功能的“国家机器”、“专政工具”。在这种思想观念 的影响下,打击犯罪成为刑事执法和司法所追求的惟一目标。于是,“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宁左勿右”、“宁严勿宽”、“宁错无漏”成为侦查、办案的 思维定势。因此,每当遇到大案、难案,尤其是所谓“民愤大”的案件而又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时候,为了尽快侦破、办结案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往往使 用非法的侦查、审讯手段,如刑讯逼供、滥用、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践踏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刑讯逼供是主观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的表现。有些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是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方针,作深入细致的调 查研究工作,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而是“坐堂办案”单纯依靠口供认定案情,或者虽作调查,但不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研究案件材料,鉴 别是非真伪,从而使自己的主观认识与案件的客观实际相符合,作出正确的论断。而是从主观臆想出发,根据片面的或未经证实的材料,先入为主,先定框框,然后 依此去讯问犯罪嫌疑人。当被讯问者不按他们的主观愿望供述的时候,就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威逼手段进行逼供。逼出口供后又不与其他证据核对、印证,去 伪存真,就盲目相信,并据此定案,以致造成冤、假、错案。
急功近利,追求名利的个人主义是刑讯逼供的一个思想根源。有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能力不强,专业技能差,点子少,办法不多,当案子破不了,案犯审不开的时 候,就患得患失,考虑个人得失,怕丢面子,怕挨批评,怕别人说自己无能,于是急于完成任务,就用非法手段逼取口供,以求突破案情,交差了事。有的好大喜 功,追求人个人名利,在虚荣心和名利思想的驱使下,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以求尽早破案、结案,好在领导面前邀功请赏,晋级提拔,以达名利双收的目 的。
刑事犯罪情况日趋复杂,“犯难审、证难查、赃难追、人难抓”的情况日益突出,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行为。目前,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流窜犯罪案件、团伙犯 罪案件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子更加凶狠、狡猾,不少犯罪分子是惯犯、累犯,甚至是亡命之徒。他们作恶多端,罪行累累,自知罪行重大,将受到法律 的严惩。因此,畏罪思想严重,狡猾抵赖,甚至在人证、物证面前仍拒不供认。有的累犯熟知我侦讯方法,有反侦讯的伎俩,“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 家过年”正是他们这种思想的真实反映。犯罪分子的这些变化,客观上强化了一些办案人员搞刑讯逼供的心理。
刑讯逼供的危害
毛泽东同志在1943年8月为中共中央所写的《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中,对刑讯逼供作了精辟的论述:“审讯人对特务分子及可疑分子采用肉刑、变相肉刑及其 他威逼方法;然后被审人随意乱供,诬陷好人;然后审讯人员及负责人不加思索地相信这种绝对不可靠的供词,乱捉、乱打、乱杀。这是完全主观主义的方针与方 法。”从毛泽东同志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的三个显著特征:一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来逼取被审查人员的口供;二是盲目相信逼出来的口供去抓人、关人、 判人;三是刑讯逼供完全是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
刑讯逼供是我党、我国肃反、镇反和公安工作的一个“毒瘤”,危害很大。一是容易造成扩大化的错误,放纵坏人,伤害好人。二是容易造成是非不分、真假不分, 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错杀无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三是严重损害和败坏党、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四 是破坏了党纪国法,败坏了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助长了主观唯心主义的歪风。五是不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由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不仅使口供丧失了 证据的作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使犯罪嫌疑人以“受到刑讯逼供”为借口而翻供,造成案件到了起诉、审判阶段后反复退查,无法定罪判处。六是坑害了一 批干部,使一些所谓“好心办坏事”的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是反对刑讯逼供的,并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我党在肃反斗争中曾经犯了扩大化的错误,伤害了一些好同 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搞逼、供、信。这条教训使我们党认识到,要防止肃反扩大化的错误,就必须坚决反对逼、供、信,而要反对逼供信首先必须禁止肉刑 和一切变相肉刑。新中国成立后,在镇反和公安工作中,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对刑讯逼供问题仍十分重视,在许多讲话、文件和批示中,又作了一系列重要的指示。 1979年7月我国制定的《》和《刑事诉讼法》就严禁刑讯逼供问题分别作了规定,其中《刑法》把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刑诉法》则明确规定:“严禁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公安部也就刑讯逼供问题多次在全国公安机关进行了专项整治。
刑讯逼供的根源
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在封建社会,剥削阶级为了维持其统治,制定一整套为其所用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不少公开推行或鼓吹刑讯逼供。 如我国封建社会的“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就是推行搞刑讯逼供的。所谓“罪从供定”就是没有口供不能定案。相反,没有其他证据,只要有口供却可以定案。为了 获取口供,判官往往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即使被人称为“包青天”的包公,在审案中也使用肉刑来逼供。在十年“文革”中,“四人帮”为了迫害革命干部和群 众,在“群众专政”的幌子下,大搞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大搞刑讯逼供,使刑讯逼供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他们大肆鼓吹“打人有理”,“没有材料人嘴里 掏”,“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的谬论,这正是“罪从供定”的现代翻版。
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的缺失,是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根源。长期以来,公安、司法机关被看成是具有“镇压”功能的“国家机器”、“专政工具”。在这种思想观念 的影响下,打击犯罪成为刑事执法和司法所追求的惟一目标。于是,“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宁左勿右”、“宁严勿宽”、“宁错无漏”成为侦查、办案的 思维定势。因此,每当遇到大案、难案,尤其是所谓“民愤大”的案件而又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时候,为了尽快侦破、办结案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往往使 用非法的侦查、审讯手段,如刑讯逼供、滥用、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践踏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刑讯逼供是主观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的表现。有些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是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方针,作深入细致的调 查研究工作,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而是“坐堂办案”单纯依靠口供认定案情,或者虽作调查,但不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研究案件材料,鉴 别是非真伪,从而使自己的主观认识与案件的客观实际相符合,作出正确的论断。而是从主观臆想出发,根据片面的或未经证实的材料,先入为主,先定框框,然后 依此去讯问犯罪嫌疑人。当被讯问者不按他们的主观愿望供述的时候,就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威逼手段进行逼供。逼出口供后又不与其他证据核对、印证,去 伪存真,就盲目相信,并据此定案,以致造成冤、假、错案。
急功近利,追求名利的个人主义是刑讯逼供的一个思想根源。有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能力不强,专业技能差,点子少,办法不多,当案子破不了,案犯审不开的时 候,就患得患失,考虑个人得失,怕丢面子,怕挨批评,怕别人说自己无能,于是急于完成任务,就用非法手段逼取口供,以求突破案情,交差了事。有的好大喜 功,追求人个人名利,在虚荣心和名利思想的驱使下,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以求尽早破案、结案,好在领导面前邀功请赏,晋级提拔,以达名利双收的目 的。
刑事犯罪情况日趋复杂,“犯难审、证难查、赃难追、人难抓”的情况日益突出,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行为。目前,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流窜犯罪案件、团伙犯 罪案件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子更加凶狠、狡猾,不少犯罪分子是惯犯、累犯,甚至是亡命之徒。他们作恶多端,罪行累累,自知罪行重大,将受到法律 的严惩。因此,畏罪思想严重,狡猾抵赖,甚至在人证、物证面前仍拒不供认。有的累犯熟知我侦讯方法,有反侦讯的伎俩,“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 家过年”正是他们这种思想的真实反映。犯罪分子的这些变化,客观上强化了一些办案人员搞刑讯逼供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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