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指南 > 侦查 >
对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刑讯逼供是否构成犯罪?
www.110.com 2010-07-08 10:53

编辑同志:

  某派出所民警赵某、张某为完成罚款任务,捕风捉影地将正在开会的某工商所所长林某口头到派出所,要林某交代其在 发廊嫖娼的情况,并交罚款。林某坚决否认嫖娼之事,拒绝交罚款。赵某、张某遂用手铐将林某的一只手铐住吊在窗栅上,对林某拳打脚踢,还用电警棍触打林某的 面部、耳部,时间长达4小时,造成林某一段时间左耳听力丧失,但尚不构成轻伤。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另 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 常活动,而林某是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不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因此,赵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孙华林

  孙华林同志: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管赵某、张某的主体身份、客观行为等都与刑讯逼供罪有相同之处,因林某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被告人,所以对赵、张二人不能以刑讯逼供罪定性。

   但从你提供的案情看,我们认为,可以追究赵某、张某的刑事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使用传唤证依法传唤, 只是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才可以口头传唤。民警赵某、张某口头传唤正在开会的林某,并无合法性。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赵某、张某限制林某人身 自由达4小时,并有殴打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赵某、张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非法限制林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应依法从重处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