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派出所民警赵某、张某为完成罚款任务,捕风捉影地将正在开会的某工商所所长林某口头到派出所,要林某交代其在 发廊嫖娼的情况,并交罚款。林某坚决否认嫖娼之事,拒绝交罚款。赵某、张某遂用手铐将林某的一只手铐住吊在窗栅上,对林某拳打脚踢,还用电警棍触打林某的 面部、耳部,时间长达4小时,造成林某一段时间左耳听力丧失,但尚不构成轻伤。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另 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 常活动,而林某是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不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因此,赵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孙华林
孙华林同志: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管赵某、张某的主体身份、客观行为等都与刑讯逼供罪有相同之处,因林某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被告人,所以对赵、张二人不能以刑讯逼供罪定性。
但从你提供的案情看,我们认为,可以追究赵某、张某的刑事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使用传唤证依法传唤, 只是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才可以口头传唤。民警赵某、张某口头传唤正在开会的林某,并无合法性。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赵某、张某限制林某人身 自由达4小时,并有殴打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赵某、张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非法限制林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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