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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缘何遭遇“执行难”
www.110.com 2010-07-08 11:00

 
 


财产刑是刑法对刑事犯罪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处罚的方法。

“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是我国在刑事立法上设立财产刑的初衷。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我国财产刑分为刑和没收财产两种。新刑罚中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条款刑种占刑法分则条款近一半。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然而,近年来,财产刑的“难”现象愈加凸显。财产刑执行无法到位,已经成为我国刑罚制度施行中的一个“硬伤”,不仅削弱了国家刑罚的惩罚功能,也损害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破解财产刑“空判”现象,已经迫在眉睫,必须引起有关各方的密切关注。

财产刑到位率低迷

    今年2月25日,记者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刑二庭庭长陈颖时,她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庭室自2005年以来,作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有11件。由于很多同时还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大部分被告人的个人财产尚不足以支付附带的民事赔偿。因此截至目前,这11件案件均未执行到位。为此,她还向记者介绍了她亲自任审判长印象最深的一起典型案例:

    被告人汤权海是福建省连城县人,因囊内空空,遂产生了抢劫他人钱财的念头。2005年6月2日傍晚,汤权海到商场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开始寻找作案目标。零时许,他窜至一药店门口,雇乘江文樱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要求前往永安吉山文龙口。当车行驶至吉山路段时,汤权海突然叫停,随即拿出携带的水果刀朝江文樱正面胸口猛刺一刀。江文樱被刺后弃车而逃,几步后便倒地身亡。汤权海将江文樱价值人民币3999元的摩托车抢走并骑回老家。

    三明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汤权海,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同时判决,被告人汤权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巨额的民事赔偿对于被告人汤权海来说难以接受,更不必说还有其他剩余财产可没收。所以本案的财产刑判决后一年多了,一直无法执行。

    陈颖说,三明地处闽西北山区,相对沿海地区经济欠发达。而重大恶性的侵犯财产刑犯罪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家境贫困,一旦被告人被判处极刑,并处的财产刑执行难度愈趋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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