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卢铁光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卢铁光涉嫌杀人、抢劫、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过失爆炸与重婚案的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经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与辩解,反复查阅控方所提供的有限的案卷材料,仔细研析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出席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认为,控方关于卢铁光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爆炸罪与重婚罪的指控,证据基本确实,事实基本清楚,因而不持异议。关于此四罪,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处。但是,控方关于卢铁光构成杀人罪与抢劫罪的有关指控,定性不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杀人罪
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就控方所控杀人罪而言,存在如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薛刚是卢铁光枪击致死
控方指控,卢铁光开枪将被害人薛刚枪击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然而,案卷材料与庭审情况表明,认定卢铁光将薛刚枪击致死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卢铁光向薛刚只开了一枪
无论是卢铁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还是其在庭审中的陈述,都一致供认其只向被害人薛刚开了一枪,而作为卢铁光同案犯的刘勇刚也证明卢铁光只向薛刚开了一枪,而且,控方的指控也只认定卢向薛开了一枪。因此,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卢铁光只向薛刚开了一枪,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2、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他性地认定卢铁光所开一枪即是致死薛刚的一枪
根据尸体检验报告,死者薛刚身中两枪,即除了致死的左锁骨部所中的一枪外,其左膝部还中有一枪。既然如前所述,现有证据只足以证明卢铁光只向薛刚开了一枪,那么,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卢所开一枪系击中薛刚左锁骨部,或者有充分证据排除薛刚左膝部所中一枪系卢以外的他人所击,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薛刚左膝部所中一枪不是卢铁光所击,否则,便不能排除卢向薛所开一枪不是打在卢铁光左锁骨部而是打在其左膝部的可能性。
然而,根据案卷材料,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卢所开一枪系击中薛刚左锁骨部,也不足以排除薛刚左膝部所中一枪系他人所击,更不足以证明薛刚左膝部所中一枪不是卢铁光所击:
(1)卢铁光的同案犯刘勇刚的供述是唯一能直接证明卢铁光向薛刚开了枪的同案犯供述,其虽然证明是卢铁光率先进入赵飞跃家,并率先一枪将薛刚击倒,但其不具有排他性地证明这一枪便是击中薛刚左锁骨部的那一枪的证明力。因为并非只有击中左锁骨部才有可能致人到地,除此之外,开枪击中人左膝部,也可能具有同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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