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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非法经营罪精选1)
www.110.com 2010-07-08 13:3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经被告人的同意,我依法为被告人谢永隆提供辩护,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人以下指控不准确
  (一)……林稼智(另处)及被告人谢永隆在本市江汉区、江岸区等先后成立了……富安公司、万丰公司及卫安公司……
  谢永隆在公司只不过是一个打工人员,绝不能与林稼智并列,三个公司都只有林稼智这么一个老板,公诉人的这种指控容易误导合议庭。
  (二)……被告人谢永隆又帮助林稼智筹建了卫安公司……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卫安公司主要是万丰公司原会计张俊及其配偶候武静帮助林稼智筹建而成立的,至于被告人谢永隆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请合议庭明查。另外,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卫安公司非法经营一案中,作为公司的主要筹备者,而且也是卫安公司的会计,要谈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除了林稼智,似乎只有连文静可以与其相提并论,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却没有将此人引入司法程序,似乎有失公允,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能够综合考虑该情节。
 
  二、被告人谢永隆没有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据被告人谢永隆介绍,在香港,类似卫安公司的行为只可能引起民事纠纷,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是在1999年12月25日实施的,而卫安公司是在1999年11月22日成立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此,本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准确分清其中的界限。
  (三)富安公司、万丰公司都只受到了工商局、证券办的查处,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追究,被告人谢永隆只知道公司的行为违法,但不知道构成犯罪。
  (四)在卫安公司的部分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谢永隆仍然以为只要把保证金退掉就行了,所以积极地联系了林稼智。在林稼智说退不了保证金,工作人员很长时间后仍然没有被放出来之时,被告人谢永隆才感觉卫安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了犯罪,才离开了大陆。试想:如果被告人谢永隆明知卫安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他会在事发个把月之后才离开大陆吗?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的理由,再结合之前贵院对何丹宁无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的推定,本案被告人谢永隆的主观态度也完全符合该逻辑,希望合议庭在对此作出认定时,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保持判决的稳定性以维护司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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