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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无罪辩护成功)
www.110.com 2010-07-08 13:45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李强担任故意伤害案发回重审第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强,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词:
       我总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强犯有故意伤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李强无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在公安卷中,被告人孙明显分别于2001年3月15日、3月23日、3月27日和4月20日共作了五次供述,证人葛广茂(原审起诉时对其撤诉)分别于2001年3月15日、3月19日、3月20日及3月23日共作了五次供述。其中,孙明显与葛广茂于3月15日当日各自作出的两次供述内容一致,均称是随被告艾冬青来济宁看望艾冬青的对象,共五个人乘红色面包车来的及被告人艾冬青被被告人李强及其家人打伤的情况,两人其各自的其他三次供述均作了反供,而其两人反供的各供述内容也基本相符,供述了其两人分别于2001年3月15日当日所作的两份供述是事先串供后的供述,并如实地供述了,事先是经被告人艾冬青纠集,共同预谋,准备好锨杠子,纠集二十余人租一辆白包中巴车来济宁“教训”李强一家,及案发时伤害李强的姐夫马建平及母亲房开芳的作案过程,但又均声称其本人未参加打斗。庭审时,两人又称之所以反供,是受公安人员诱供而致。但其庭审中,供述所乘白色中巴车及二十余人来济宁等事实与反供后的三次供述相符。但对公安人员诱供致其反供未能举证任何证据。
       综合分析孙明显及葛广茂的各次供述及证言,并参照其他证据相对照,可以明显看出,两人于2001年3月15日各自分别所作的两次供述是案发后在艾冬青家经串供后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对串供过程,两人分别所作的各自的三次反供,均作了明确的供述,其两人之间在反供的供述中,对本案案发过程中的基本事实的供述相互吻合。而其二人反供均是在济宁市看守所在押的情况下所作供述,不具备串供条件。二人反供内容相符,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另外,反供的供述中,对乘坐车辆、纠集来济宁的人数与庭审中的当庭供述及证言相符,且二人反供的供述与证人卢广胜、赵登山、谢荣霞、张东兰、苏芹等证人证言所证实的案发事实相符。结合庭审中,被告人艾冬青对法庭出示的木棍、刀子等物证的承认,以及该反供供述与被告人李强供述案情事实基本相符,可以看出,各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充分确凿的证实了本案以下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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