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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伤害第一审辩护词
www.110.com 2010-07-08 13:47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某故意伤害案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的全部材料,并到案发现场进行了调查,走访了医学方面的专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击打被害人的身体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被害人陆某的耳膜穿孔构成轻伤的法医鉴定也是客观事实,但是,辩护人认为,依据刚才的法庭调查,控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确实证明被告人杨某的击打行为和被害人陆某轻伤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起诉书中“李某同被害人陆某发生争执”的表述与本案中的证据材料不符。

(一)、根据被害人陆某的陈述,李某也用手打了她,并且打住了她的左耳部,而不是简单的发生争执。被害人陆某的笔录证实李某打了被害人陆某。根据法庭调查,2002年6月28日公安人员在华中公安室第一次询问被害人陆某时,陆某陈述,中午2:00许,被告人杨某和李某二人打了她。此前没有任何争吵。(见询问笔录)2002年8月12日,第二次被询问时,陆某称不但被告人杨某打了她的左耳部,而且李某也用右手打了她的左耳部。(见询问笔录)这两次笔录被害人陆某均称是杨某先动手。

(二)、根据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陆某打了李某,李某也打了陆某。根据法庭调查,2002年6月30日,李某在第一次被询问时,陈述,当时两人先争吵,然后陆某脱掉拖鞋照我脸上打了几下,我也抬手照她头上打了一巴掌,打的哪边我也记不清了。2002年8月2日,李某陈述,陆某把拖鞋脱下来,打我的头,我伸手把她的脸都抓破了,她右手拽住我的头发,左手把我的右肩膀、脖子都抓破了。杨某也过来劝架。后被保安带到治安室。李某的笔录证实李某和被害人陆某发生了互相殴斗。(见询问笔录)

(三)、证人吴丹证言,我当时在打牌,开始时陆某在骂,后来打起来了,开始时,杨某用巴掌和脚打陆某,后来,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李某和陆某又开始打,杨某在后边踢了陆某几脚。

(四)、证人刘天柱证言,开始陆某先骂李某,李某接住腔后,开始打,没看见杨某。

上述材料证实了受害人陆某骂人在先,继而同李某发生了殴斗,随后杨某同陆某发生了殴斗。起诉书中回避李某同陆某之间的互相殴打的事实很容易使人民法院忽视被害人陆某在本案中也存在严重过错的的事实。

二、如上所述,被害人陆某的伤,就现有的证据表明是由被告人杨某和李某二人先后造成的,但是根据伤检结论却无法确定受害人陆某的伤是由被告人杨某和李某哪一个人造成的,所以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实证明被告人杨某单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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