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刑事文书 >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
www.110.com 2010-07-14 13:37

[简介]

    温岭张畏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震惊全国,且被公安部列为第一要案。该案被指定在宁波审理。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人达32位,开庭时间长达8天,判决书有近100页,在全国尚属罕见。因此,本案对本人是一种磨练,在自己的律师生涯中留下了永难忘怀的记忆。

    本人为在起诉书中被列为第4被告人的、张畏的“保镖”——王钦敏辩护。为了此案,本人几乎放弃了其他手头上的案件,经过大量的调查和查阅了众多的法律法规和书籍,与许多律师进行探讨,在庭上对每个被告人进行询问,并从法律与证据上进行分析,找出王钦敏罪轻的依据。 

    当然,由于特殊原因,王被判16年有期徒刑,蛤令人欣慰的是王钦敏在判决书中被排后到了第5位,且与其同一层次的人最低也被判了无期徒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王钦敏的委托,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担任王钦敏的辩护人。本人在接受本案以后,两次会见了王钦敏,查阅了案卷,又进行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法庭调查,对多个被告人进行了提问并对许多证据进行了质证,因此,许多事实已经变得十分的明晰。法庭辩论开始了,在提出本人的辩护词之前,本人有必要声明一点,那就是对一个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必需以证据为基础,而这个证据还不应该是单个的、间接的、未经合法程序取得的或是仅凭推测而想当然的,证据之间必须经过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象这次案件,有32个被告人,当然可能因为各种因素而出现说法不一的情况,这时,法庭就应该从“有利于被告人”和“无罪推定”的原则作出考虑,从法的本质考虑,而不应该考虑政策或某个领导人的批示。对于本案,本人认为,公安、检察的笔录和起诉书都有许多漏洞和自相矛盾的地方,适用法律方面也有许多疑点,必须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今天,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法庭予以充分采纳。

 

一、   王钦敏所在的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1、     最高人民法院所编著的对刑法条文的解释的书籍中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有关的组织特征是这样的:(1)、有三人以上的犯罪组织成员(2)、有较为明确的组织宗旨以及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内部分工(3)、有严格而残酷的组织纪律(4)、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其成员主要靠所属组织的淫威获取资金。最高院也在今年的12月5日作出了司法解释,其内容大致相同。本案中的那个所谓的组织,可以和以上四个特征对上号的也就是第一条,而这一条最不具有特征性质,任何称得上组织的都应该有这一条特征,可以说这只是组织的特征而已。组织宗旨、组织结构和内部分工更是无从说起。说到组织纪律,公诉人在法庭上问过几乎每一个被告人这么一句话:某某人有没有给你们讲过什么规定、制度吗?很遗憾的是,回答都是否定的;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在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就强辩“组织纪律”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决定性的特征,并将其比喻为一个婴儿的脚(说明脚存在与否都不能改变婴儿人的本质),但公诉人始终无法说明“组织纪律”为何不是决定性的因素,故公诉人在这方面的理由也十分的苍白无力。再问到所谓的居住点的时候,许多人也并没有集中居住,有几个人住在一起的也是为了工作的需要或朋友间的感情,不是为了某某组织,而且居住的人和地点经常更换,根本谈不上组织结构,更谈不上严密了。我们也可以参照起诉书看一下其中所列的几个罪行,也都是某某人或几个人为了一点个人的私怨而引起的,毫无为了组织的利益和组织纪律性可言。几个涉及经济方面的案件,涉案的只有几个人,似乎也并不是靠组织的淫威而获取资金,至于说1993年标房的事情,如果有获利,也只是张畏个人,其他人也没说分到过什么钱财,因此,辩护人认为必须证明张畏的经济犯罪是通过所谓的组织的力量,同时其获利是为组织服务的,两者缺一不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