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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www.110.com 2010-07-08 13:42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XX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今天法庭为被告人韩XX辩护,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本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XX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是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XX有若干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韩XX具备自首情节,理由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闵公拘字[2005]0872号拘留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刑侦支队一队《工作情况》清楚表明,被告韩XX是2005年3月17日9时被刑事拘留的,刑拘之前的3月16日韩XX在田园都市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纵观全部案卷以及法庭调查,2005年3月16日被告韩XX在田园都市派出所接受传唤时,公安机关未掌握其有罪的证据,也就是说其罪行尚未被发现。3 月16日的传唤只是公安机关觉得他有作案嫌疑,对其留置盘查,并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开始,也不存在对其审讯。而且,所有有罪证据都是被告韩XX3月16日主动交代后,领着公安机关起获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韩XX的行为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自动投案”的第三种情形。
      4、被告韩XX3月11日案发后报假案的行为,并不影响其“视为自动投案”的成立,正如犯罪分子逃跑后依然可以自首一样。
公诉机关指控韩XX3月11日案发后通过报假案,企图掩盖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因而不构成自首。本辩护人认为认定是否自首应以法律对自首的构成要件判断,不应该因被告投案之前报了假案就否认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存在,正如犯罪分子逃跑后依然可以自首一样。
      本案被告韩XX在2005年3月11日案发后确实报了假案,但是随着其激烈的思想斗争和良心发现,以及司法机关的法制教育后,其思想发生质的转变,决定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罪行之前,在司法机关对其刑事拘留之前,主动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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