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奎鑫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受上诉人刘奎鑫的委托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依法担任刘奎鑫的二审辩护人。经反复查阅案卷、会见上诉人与调查分析,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判定上诉人刘奎鑫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得当,但关于上诉人刘奎鑫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其死刑的判决则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等诸多问题。在此,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有关本案关键性事实的认定缺乏可靠而充分的客观依据
在本案中,根据湘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乡法检字2002年第103号)所作的鉴定,龚海强的死因系脾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左腹部刺伤为致命伤。因此,究竟是谁刺了龚海强的腹部一刀,成为本案的关键性事实。一审判决认定这一刀系刘奎鑫所刺。然而,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关于这一关键性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
(一)一审判决认定致死龚海强的一刀系刘奎鑫所刺的证据本身值得推敲
一审判决认定致死龚海强的一刀系刘奎鑫所刺的证据主要有:(1)证人谭向阳关于刘奎鑫刺了龚海强腹部一刀的证词;(2)同案行为人刘鼎琪、王鑫与贺梁关于刘奎鑫曾自述捅了龚海强一刀的供述;(3)证人王铁坚关于有行为人在他的车上说过捅了龚海强一刀的证言。然而,这三方面的证据的可信性都值得怀疑。
1、谭向阳与龚海强有亲属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
在本案中,直接指证刘奎鑫刺了龚海强腹部一刀的唯一目击证人是谭向阳,其证言是一审判决认定致死龚海强的一刀系刘奎鑫所刺的最重要的证据。然而,谭向阳系龚海强的内弟,其所做的证词难免带有偏向,其可靠性较低。以此作为认定致死龚海强的一刀系刘奎鑫所刺的主要证据,难免导致错误的认定。
2、王铁坚的证言的真实性明显地值得怀疑
王铁坚的证言被一审判决作为认定致死龚海强的一刀系刘奎鑫所刺的证据采信。然而,正如王铁坚本人所言,他之所以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不利于刘奎鑫的证言,是因为受害人的亲属做了工作。既然如此,其证言便未必是对事实真相的真实描述,而有可能是受了受害人亲属的种种非正常影响的结果,其真实性显然值得怀疑。
3、同案行为人的供述的可信性更值得质疑
刘奎鑫的同案行为人刘鼎琪、王鑫、贺梁等关于刘奎鑫曾说过自己刺了龚海强一刀的供述,也是一审判决认定致死龚海强的一刀系刘奎鑫所刺的重要证据。然而,同案行为人是案件的局内人,普遍恐惧自己被作为主要责任者,因而存在急于摆脱主要责任的心理,而摆脱责任的最好方式便是让他人承担主要责任。而本案中,刘奎鑫当时在逃,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同案行为人推卸责任的最佳对象。因此,同案行为人关于刘奎鑫曾自述捅了龚海强一刀的供述,因不能排除其系推卸责任的可能性,而值得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