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您好!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受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介入本案后,我们认真阅读分析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虽然在整个交通肇事中承担全部责任,但主观过失较轻;事件发生后,及时报警,积极进行救助;并投案自首,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清案情;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通过负债,对于受害者家属进行了及时的赔偿。根据有利于改造犯罪者,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刑法精神,建议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理。
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存在特定的客观条件,其主观过失较轻。
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代理人毫无异议。但是,代理人认为,即便在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也要考虑被告人的过失程度问题。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负有全部责任的理由包括:在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及违反行驶速规定。对此,代理人认为:
其一、被告人的车辆在行人通行的范围内发生刮撞行人之所以发生,有着特定客观条件。事故发生的时间是晚上19点多,发生的地点是海淀区冷泉村西路青山骨灰林北110米处,无路灯照明。事故发生前,对面有一辆与被告人会车,该车亮着大灯。该车的非正常亮灯,影响了被告人的视线;而道路狭窄,又导致被告人的车在会车时不得不偏向路侧。
其二、被告人的车速经鉴定为38公里/每小时,确实超过了法规规定的城市道路车速每小时30公里的规定。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其一、超速行为属于《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中的一般过错行为;其二、事故发生的路段虽然属于城市道路,但是地理位置偏僻;其三、被告超速幅度不高,仅超速8公里。
鉴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有一定客观条件,其主观过失程度不大。
二、被告人及时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一面安排自己的儿子救助被害人,一面用304所的固定电话分别给120、122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第439号,《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的记录为证。
三、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事件发生后,被告留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将驾驶证及肇事车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的李君福警官出具的《到案经过》记载为证,并已经被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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