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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德韬聚众斗殴一案(3)
www.110.com 2010-07-14 14:20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与朋友的正常交往过程中,突然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为了朋友和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得已被卷入“斗殴”行列,且受到伤害。其行为符合我国我国《刑法》的规定,完全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且这个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而后来受伤后到医院治疗时,再次受到被告人周小杰的伤害,使自己再次遭受刀砍之痛,被告人邓德韬再一次成为受害人。一个受害人面对不法侵害而不得已采取的防卫行为,怎能认定为犯罪?目前就聚众斗殴的罪名由于无相关司法解释,故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常常出现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处理不统一的混乱局面。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和遏制,不利于刑法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功能的发挥。具体到本案中,不能因为被告人邓德韬曾经犯罪过,那么被告人就在骨子里有犯罪元素存在,一旦与他人有纠纷则被告人就必然实施犯罪。面对对方的长刀,被告人就地拿了一把菜刀防身,为了制止被告人周灵真、周朝对被告人刘军的不法侵害而丢个椅子过去将他们分开,这些行为就是斗殴的话,那么犯过罪的人面对侵害除逃避之外,只能是任由他人宰割了,不然就是犯罪。

作为辩护人我深知,无罪判决对法庭来说是难以作出的,不仅仅一旦判决无罪意味着武宁县公安局和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更多的是合议庭有可能蒙受方方面面的责难,因为被告人是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是一个有污点的人,或许将砝码偏向侦查、起诉一方人们更容易接受。但是我想说的是被告人是曾经犯罪过,但那是过去的事,并且被告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现在他的权利在法律面前和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一样平等受保护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公正对其今后人生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一个公正的判决可以让其感受法律的正义而为自己以前的犯罪忏悔,可以让其灵魂得以新生。最后,我要说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因为被告人的过去而影响其受到公正的审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采信。

 

 

辩护人

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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