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金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合初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 通过庭前的阅卷及刚才的开庭,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陈合初敲诈勒索不是事实。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证实,2001年3—4月份期间,在华油井下施工的单位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找到东关张村的梁奎,在梁奎的带领下,找到东关张村大队,提出要东关张村协助其施工,以保障施工顺利进行。因施工单位在施工时,经常有本村和其它村民小偷小摸,找遗骨为名,阻碍施工的进行,所以才请村大队协助解决。但当时没有达成协议,后陆永智通过梁奎又找到村委会,在对方的恳请下,村委会才与陆永智的定兴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由村里出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调运沙石料等工作,施工单位出相应的费用。后来其他的施工单位又陆续找到东关张村大队,也签订类似的协议。辩护人认为这些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协议履行阶段,东关张村大队派专人维护施工地的安全,保卫、维持秩序、调运沙石料等工作。并为此拨专款盖了房子,安装了电话,所派人员的工资也由东关张村大队来发。自从东关张村大队派了这些人员以后再没有发生过村民小偷小摸,阻拦施工等情况出现,保证了施工的顺利进行,村委会所得款项也都入了村里的帐,做为打井等公益事业的指出以上事实都有证据可以证实。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1、陈合初等人的行为都是代表村委会党支部形势的,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没有非法占也他人财产的目的。签订的目的便是为协助施工单位顺利完成进度,施工单位为此支付了相应了对价,是因为东关张村村委会为此付出相应的劳动与投入。例如派人维护现场秩序,盖房,安装电话等。所以不具备犯罪得主观要件。
2、在客观上,东关张村陈合初等人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从开始是施工单位主队找的大队为了使自己施工不受干扰,请求村委会协助工作,而村委会也协助施工单位的工作,很好的完成是施工任务。这些有 王增、梁奎、曾庆元、的证言可以证实。
二、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敲诈勒索罪关性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仅有受害人一方的陈述,受害人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所做的陈述不能完全采信。其它第三人证据 没有一个可以证实陈合初自己直接实施了敲诈行为,也不能证实其授意指使他人敲诈施工单位。仅凭受害人一方证言定罪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陈合初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辩护人: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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