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陈耀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针对一审判决,根据事实与法律,归纳以下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并提出如下二审辩护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一件受贿罪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事实认定方面
1、陈耀南是否授意李宪志、蔡连银为其办事(跑官)、花钱(买官)。根据在卷证据可以证明陈耀南即没有授意李宪志、蔡连银为其办事( 跑官),更没有授意李宪志、蔡连银为其花钱(买官);李宪志、蔡连银是自作主张起意为陈耀南办事(跑官)、花钱(买官)。事实依据及理由是:
⑴ 陈耀南从基层开始在镇江工作几十年,是以自己的德、识、才、学、勤、能、绩,从基层干部逐步被提升为地区领导,从没有任何跑官、买官的言行尤其是任镇江市委副书记的七年中,分管过工农商教科文卫等各条块工作,在历次上下考核评议中,无论品行、能力在镇江有口皆碑,得到地方干部群众的一致评价。
⑵ 时至2001年下半年,陈耀南的职务升迁已是组织上在考虑之事,基于对镇江的感情,陈耀南确有不想离开镇江,为镇江的发展作出更大成绩的想法。陈耀南希望在镇江继续工作的想法是强烈的,且流露出来过的。当组织上决定提任陈耀南为徐州市长时,虽徐州市长的职位及工作区域范围均远高于镇江,可陈耀南接受职务升迁通知后,一路流泪从南京回镇江。陈耀南并没有因职务得到升迁而高兴,是为将离开工作多年的地方而留恋伤感。陈耀南没有典型的跑官、买官念头。相当长一段时间来我们干部队伍中热爱自 己所处工作环境及为之奋斗事业,喜欢就地留任提职的实际情况,在相当多情况下应从积极的角度进行评价,绝不能与“无官买官,没官买官”的情况相提并论。
⑶ 李宪志在未与陈耀南作任何商议,更没有在取得陈耀南同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到北京找关系,而且不断向陈耀南鼓动、进言称已与某中央领导约好面见陈耀南,陈耀南主观上认为与某中央领导见次面并没有不当,才同意到北京去的。
⑷ 陈耀南从没有提出“花钱办事”的要求,也没有这方面的想法。在李宪志、蔡连银提出花钱办事的想法及出现类似做法后,陈耀南的态度是不同意、不支持、不认可的。至于陈耀南有过“事也没办,怎么要钱”、“不能给钱”、“事未成不能花钱”的说法,应当认为陈耀南对“花钱办事”的做法也有制止批评意见,不能演绎成陈耀南具有“事成之后能付钱”、或“事未成不能付钱”绝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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