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胡锦云的委托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和对相关法律的深入思考,我们认为,对胡锦云犯有窝藏赃物罪的指控缺乏证据,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对包括胡锦云在内的四名被告作出的有罪判决缺乏充分的论证,并且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我们请求合议庭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胡锦云无罪;依法撤销“赃款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的原审判决,返还胡锦云的8万元私人财物。
第一, 本案中不存在窝赃罪的前提。
刑法312条所说的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转移的行为。它的前提是存在“犯罪所得的赃物”。我们认为,蔡卓华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胡锦云的窝赃罪没有存在的前提。
“非法经营罪”不但是一种典型的“空白罪状”,而且是一项所谓的“行政罪”。“非法经营罪”把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权交给政府,这就意味着在“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下,罪与非罪的界限事实上是由国务院来决定的。一项行政法规,就可以决定一种经营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这不但有违罪刑法定的刑事立法准则,也直接与《立法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蔡卓华等人印刷宗教书籍并在教友之间免费赠阅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而是传教行为。这一行为没有进入市场,没有交易环节,没有营利目的,绝不是经营行为,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不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对客体的侵犯。并且,蔡卓华等人的活动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没有给任何公民、公司或社会带来损失;相反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蔡卓华、肖云飞、肖高文等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对他们的审判属于赤裸裸的宗教迫害。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个文明进步的精神基础,是检验一个国家自由度的标尺之一。我们希望,二审法官能够秉承宪法所保障的审判权独立的原则,排除政治力量的非法干扰,依法改判全部被告人无罪。维持一个与人类文明准则相抵触并且与我国法律精神相背离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参与罪恶。
第二、对胡锦云窝藏赃物的指控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1、原审判决认定“涉案8万元钱是编印书籍赚的钱”,没有事实依据。公诉方提出的唯一证据是被告人肖云飞和肖高文的预审供述。而二被告已经在庭审时否定了这一供述内容。控方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显示肖云飞等人从传播福音书籍的行为中获得了收入、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肖云飞等人没有其他任何合法的收入来源、也没有证据进一步证明肖高文、肖云飞交给上诉人做生活费的8万元就是他们“犯罪所得的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