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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成勇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www.110.com 2010-07-08 14:2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受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吴成勇的辩护人。庭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吴成勇。经认真研究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成勇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定性错误。据此,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成勇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加适当。

公诉机关指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辩护人认为“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开心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情节恶劣的 " 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公诉机关列举的吴成勇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被告人吴成勇参与的两次斗殴都不是出于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开心取乐等不健康动机,而且也不是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在2006年1月20日对李阿东和2006年3月20日对陈忠的两次故意伤害行为,被告人吴成勇都是出于一种报复心态,而非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因为在此之前陈忠和李阿东曾殴打过被告人吴成勇的舅舅颜孙益。另外,在两次故意伤害行为中,被告吴成勇都不是第一个动手打人的人。特别是在对陈忠的故意伤害过程中,从被告人吴成勇、颜孙益的供述(询问笔录第27页、第44页)及受害人陈忠的陈述(询问笔录三第74页)可以相互印证出一个事实:当吴成勇追上前第一个抓住陈忠时,陈忠说了一句:“我和你不认识,你把我拉住干什么?”,听到这句话后,吴成勇马上松手放开陈忠。而后直到颜孙益上来砍陈忠后,吴成勇才出手。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吴成勇打击对象是明确的,在不能确定对象就是打过颜孙益的陈忠前,吴成勇是不会出手打人的。由此可见其不是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而是具有有明显报复目的、有特定打击对象的故意伤害行为。

其次,被告人吴成勇对李阿东、陈忠的伤害行为其情节本身应属于轻微,不是随意殴打他人,且手段也并不残忍,根据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阿东和陈忠均为轻伤,因此吴成勇的行为也没给受害人李阿东、陈忠造成严重的后果。

第三、对于2006年5月29日的斗殴,吴成勇在王府酒店的大厅意外碰到张昌彬等人,出于一时的朋友义气才陪同张昌彬等人一同前往,而且吴成勇也并未参与之后发生的殴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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