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刑事文书 > 寻衅滋事辩护词 >
被告人柯亚明寻衅滋事案
www.110.com 2010-07-08 14:27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武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指定我为被告人柯亚明提供法律援助,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指控不持异议。但是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在量刑处罚时应当减轻、从累处罚,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