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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辩护词(5)
www.110.com 2010-07-14 14:18

    2、公诉人指控中的认识误区

    第一个误区:公诉人认为金X从天雄公司和瀚雄公司借款1810万元成立龙鼎公司,没有按照两公司的要求把两公司注册为龙鼎公司的股东,则金X对两公司负1810万元的借款债务,其所成立的龙鼎公司也应当归两公司所有。概括来说就是,对借款用途有约定的借款人如果不按照约定使用所借的钱,所获得的权益还应当归出借人所有。例如:单位借钱给员工为单位购置办公用品,回来报销冲借款帐。如果员工没有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而是为自己购买了生活用品或其他权益,则员工对单位负借款债务,并且其所购生活用品或其他权益归单位所有。这是违背民法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的。借款人借款开办公司,债权人只对借款人享有债权;对债务人所开办的公司经营权及公司的股权没有任何权利。

    第二个误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用借天雄公司和瀚雄公司的钱成立龙鼎公司,如果对龙鼎公司的资金使用不当,就有侵占的嫌疑,或者构成职务侵占罪。概括来说就是,借款人如果用借款开办公司,对公司的资金使用不当就是职务侵占罪。这是对公司法和职务侵占罪的根本性的错误认识。

    第三个认识误区:公诉人认为汇票就是资金。被告人拿了龙鼎公司的汇票,并作了收款人为汕头市雅佳琪商行的背书就是侵占了龙鼎公司的资金,尽管公诉人也当庭认可这1800万元一直在龙鼎公司帐上从来没有动过。这是对汇票的法律内涵的错误理解。汇票和房产证是同一种性质的权利凭证,当它被赋予一定意义,并经过严格的银行程序才能和资金等同。汇票可以被挂失、公示催告,丢失了可以补办,现金不能。汇票不等同于资金,就像房产证和房子是两回事。

    四、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有多处违法情节,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

    1、侦查机关违法办案

    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明知道龙鼎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其有权支配公司资金;明知道控告人张波、李欣与龙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却私刻龙鼎公司公章、编造材料、伪造金X签字,非法篡改龙鼎公司工商档案,仍然纵容张波等人的行为,接受控告,拘捕被告人,配合张波等人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涉案汇票不依法移送

    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查获了龙鼎公司的两张汇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涉嫌犯罪,汇票就是赃物,应当随案移送。可是,侦查机关并没有移送。该1800万元现在在哪里?是侦查机关占为己有了呢?还是公诉机关占为己有了呢?还是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转手送人了?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未经判决前,这些机关根据什么认定该笔资金的性质?有什么权利处置被告人的资产?案发时,该1800万元在龙鼎公司帐上,而公、检、法介入后至本案开庭审理前,该笔资金反倒脱离了龙鼎公司,这是对龙鼎公司、对被告人权利的公然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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