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岳某的委托和四川成都发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依法担任岳某被控职务侵占罪及受贿罪一案二审的辩护人。现依据本案所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岳某接受方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苏10万元现金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85条所规定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三个条件
1、被告人岳某参与四川移动公司土地评估工作并非一审所认定的主要是行政职务行为,即在该次评估中被告人没有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2002]476号文件《关于张永松、岳某同志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注资项目土地评估中的工作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和证人钱苏、刘德良、唐汉文等人的出庭证言,以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可以很清楚地勾勒出被告人从一开始涉足到本次土地评估工作到最后成功完成并收受钱财的全过程。由于本次移动公司注资项目土地评估工作涉及面广,评估宗地数量大,时间要求紧,承担四川片区评估工作的方向公司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根本无法如期全面完成该项工作,在这样的前提下,方向公司才请求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协助其完成。双方经过协商,并就相关的服务费用达成了协议,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接受了此项工作之后,才委派张永松等人(包括被告人岳某)具体负责完成受托事项。
因此,首先,从事件的发起可以看出,整个交易是普通的市场经济行为而不是行政管理行为。被告人岳某参与这次评估工作,并非是受国土资源厅的委派或是基于其本职工作的需要,而是因为他是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副秘书长并且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是业内知名专家。方向公司是中介机构其经营性质自不必言,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也是社团法人,其章程中也明确规定有其经费的来源以及使用问题。这二者之间的交易其行政性质从何而来?
其次,从被告人具体实施的工作以及在整个土地评估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其行为也是具体的技术行为。前述《情况说明》中指出:张永松、岳某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利用业余休息时间,在此项工作中作了大量的具体工作,包括(1)制定详细的总体技术方案;(2)设计详细的资料调查表格;(3)组织技术骨干分析资料;(4)研究确定技术路线与测算参数;(5)对难度较大的宗地进行指导和具体测算;(6)参与撰写、审核、修改各地的报告;(7)撰写全省的汇总报告等等。这些技术工作是被告人张永松、岳某等利用自己在土地评估上掌握的技术优势来完成的,与其在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职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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