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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被控职务侵占罪及受贿罪一案辩护词(5)
www.110.com 2010-07-14 14:18

4、一审判决在认定被告人岳某具有助理调研员职务的基础上,就认定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且认定参与本次土地评估组织工作的是国土厅土地利用处而不是省地价师协会,这一点也未能充分予以说明,缺乏说服力。

综上所述,被告人岳某收受方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苏10万元现金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受贿罪论处。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三、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决。

一审认定上诉人利用作为土地估价师协会副秘书长之职位侵占协会现金6万元,认定上诉人犯侵占罪,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但判处有期徒刑2年,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因为上诉人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初犯等从轻、减轻情节。故对上诉人处刑应当在2年以下定罪量刑,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及惩罚和宽大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依法减轻处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四川成都发现律师事务所

         成安  罗毅 律师

200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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