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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一审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14 14:18


   
    也许有人会讲,求精公司把应该报销的费用都给报销了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方还没有看到或听到有这方面的证据出现。也许也会有人讲,常某某不该动用求精公司的货款,但是,要知道,求精公司实实在在从那么庞大的业务量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却要常某某不支付丝毫的成本吗?巧妇能为无米之炊吗!何况,这期间,周某某也在安排常某某支付各种费用呢。
   
    正因为如此,我方认为,应当,而且必须,从常某某被起诉的金额中减出其为求精公司业务所开支的正当费用,如有剩余,才可能谈到常某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一事。
   
    那么,常某某一案的金额究竟应该是多少?或者说,应该从起诉金额中减出多少呢?
   
    我方认为,应从总额中扣减的费用包括以下三类:
   
    (一)周某某签字认可、安排开支和追认的费用为217380.06元(其中不含办事处所购两台小车的使用费用):
   
    1、周某某签字认可的部分,共计79515.06元:
   
    (1)周某某98年已经签字但尚未减帐的报销单据5张计44415.06元;
   
    (2)2000年2月12日,周某某签字同意支付但尚未减帐的绵阳到温江的运费2100元;
   
    (3)2000年11月22日,周某某同意支付库房费、送礼、人工工资等20000元;
   
    (4)2001年9月份受周某某电话指派,调一台长虹公司的货车从深圳运DVD到上海的运费13000元由常某某垫付,这有长虹公司的发票和周某某的字条为证。
   
    2、周某某安排的部分,共支付67000元,包括:
   
    (1)两台小车的购买是公司安排的,购车的费用及与其相关费用也应报销,其中,购车费为37000元,其他车辆使用费待查。
   
    理由如下:
   
    在早的时候,求精公司给办事处配备了一辆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后来因车烧机油等故于2000年调回公司了。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办事处就按照周某某的安排暂时借了一辆车使用。2001年6月份,周某某来绵阳时,也坐的办事处借别人的车。于是,周某某就叫办事处买一辆便宜的小车,另外买一辆小货车拉货。这有周某某于2001年6月22日留的字条可以印证。这样,奥拓车是2001年8月份买的,周某某2001年9月、2002年9月来长虹开会时就坐的这辆奥拓车;小货车拉货的情况周某某也是知道的,应该说,给求精公司节约了不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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