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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判断中的问题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08 13:22

 摘要:
    文章通过对的概念,特征及刑事的证据审查判断的论述,说明正确认识刑事证据及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树立全面证据意识,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提出审查判断正确证据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运用辩证的观点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结合工作实践提出改进证据审查判断工作的意见。
 
     纵观我国司法中的刑事诉讼过程,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以致再审程序的提起,无不涉及对事实的认定,而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的证实。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为此,本文试图结合案件审查工作中的实际,对当前证据判断中存在的问题有对策进行一些探。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要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首先必须对什么是证据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什么是刑事据?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识,认真领会立法精神。第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既是指客观事实本身,又包括这些事实在人们头脑中的主观反映。条文上对证据种类以七种形式办公室,这七种证据,只是对常见的几种刑事证据的列举,并未穷尽证据的所有形式。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新的证据种类层出不穷,它们中的很难归入到法律既定的某一种证据形式中去。假若我们拘泥于形式,机械地、片面地理解法律,是在与犯罪现象的斗争中自缚手脚,自甘落后。第二,这里的所谓“证据”,无论是哪一种类,都存在着两种形态:一种是收集保全以后未经审查 判断的原始形态,即证据材料;另一种是已经查证属实并运用的形态,即法律规定的“定案根据”。任何各类的证据都须查证属实以后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使证据从证据材料的形态成为定案根据的形态,必须以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为桥梁。第三,证据必须兼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是人对于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即“客观性”。这是本质特征。一切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理或虚幻的东西 ,猜想、推测、怀疑、迷信,道听途说等,都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2)必须是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即“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实,与刑事诉讼中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着某种联系,从而使人们可以根据种联系来认识案件的事实真相。这种联系既有内在联系,也有外部联系;既有因果联系,也有条件联系;既有直接联系,也有间接联系。只要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的证据就必然反映一定的案情事实。
   (3)收集的程序必须合法,即“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就证据的收集而言的,即证据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收集,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种专门调查活动。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挥犯罪的根据。”把合法性视为证据的特征之一,这是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任何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特征,才能纳入刑事诉讼中成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依法收集到各种证据材料,根据有关特点,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以确定其是否确实、充分,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能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进而就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结论的活动。证据的审查判断,既包括了对案内各个证据的个别审查,又包括了对全案的有效证据的综合审查;既是指对证据本身的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作出判断,又是运用证据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判断。刑事诉讼过程,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个证明过程。而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是证明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对位。证明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的阶段,即证据的收集和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收集和证据审查判断的关系,实际就是调查与研究的关系,证据的收集为审查判断提供了基础,亦是审查判断的过程。离开了证据的审查判断,案件事实便难以查清,正确运用法律也无从谈起,更难完成刑事诉讼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护无辜的中心任务了。通过证据审查判断,从而实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尽可能的相一致,以实现司法公证。

    三、当前证据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有些司法人员未能按照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律进行工作,在工作中造成失误,造成失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由于部分办案人员素质偏低,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证据意识不强,只依经验或任个人好恶去办案。未能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人的行为受意识的支配,这是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性这是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性的表现;符合规律的正确意识可以促进事物的有利发展,而错误的意识,必然防碍对事物的正确认识,从而导致作出错误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意识不强,未能依法全面收集审查证据,只注重收集言词证据材料而轻视实物证据的现象比较突出,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重刑轻民、刑讯逼供的思想在当今人们的头脑中还未彻底肃清,对人权保护意识淡薄,遇到一些素质偏低的办案人员,便会出现依靠各种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再循其供述线索收到赃物和被害人的主观办案程序和过程。这种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由于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而导致案件收集审查证据遇到障碍。如某侦查机关在当场抓获一个正在贩卖毒品0.1克的女青年后,即到她的住处进行依法搜查。由于承办人员证据意识不全面,在该女青年的住处与她同居的男青年挂在墙上的西装供内搜出一包三十克的毒品,根本不知袋内有毒品,经查亦未发现男青年有吸毒行为。而通过技术手段在毒品包装袋上亦未能嫌疑人的指纹。后来问及公安人员在搜查时有否戴手套或采取措施,以便取下指纹,答阅,“哪有时间戴手套?”办案人员只是以嫌疑人供述、加上收集到实物证据,便以为大功告成。然而,正是由于执法人员的一时疏忽,导致后来难以处理:如没其它证据要认定在男青年袋内的三十克毒品属于男青年的或女青年的均证据不足,认定是他们共同持有亦证据不足;如果当初办案人员采取措施搜查,则所搜查出的物品就不会只有自己的指纹。基于这种情形,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从轻处罚。这样便造成对毒品犯罪打击不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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