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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判断
www.110.com 2010-07-08 13:22

  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研究问题,使主观认识符合于客观实际。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就是用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

  要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首先必须对什么是证据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什么是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识,认真领会立法精神。第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既是指客观事实本身,又包括这些事实在人们头脑中的主观反映。这七种证据,只是对常见的几种刑事证据的列举,并未穷尽证据的所有形式。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新的证据种类层出不穷,它们中的很难归入到法律既定的某一种证据形式中去。假若我们拘泥于形式,机械地、片面地理解法律,是在与犯罪现象的斗争中自缚手脚,自甘落后。第二,这里的所谓“证据”,无论是哪一种类,都存在着两种形态:一种是收集保全以后未经审查判断的原始形态,即证据材料;另一种是已经查证属实并运用的形态,即法律规定的“定案根据”。任何各类的证据都须查证属实以后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使证据从证据材料的形态成为定案根据的形态,必须以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为桥梁。第三,证据必须兼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是人对于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即“客观性”。这是本质特征。一切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理或虚幻的东西 ,猜想、推测、怀疑、迷信,道听途说等,都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2)必须是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即“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实,与刑事诉讼中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着某种联系,从而使人们可以根据种联系来认识案件的事实真相。这种联系既有内在联系,也有外部联系;既有因果联系,也有条件联系;既有直接联系,也有间接联系。只要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的证据就必然反映一定的案情事实。

  (3)收集的程序必须合法,即“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就证据的收集而言的,即证据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收集,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种专门调查活动。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把合法性视为证据的特征之一,这是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任何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特征,才能纳入刑事诉讼中成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依法收集到各种证据材料,根据有关特点,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以确定其是否确实、充分,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能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进而就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结论的活动。证据的审查判断,既包括了对案内各个证据的个别审查,又包括了对全案的有效证据的综合审查;既是指对证据本身的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作出判断,又是运用证据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判断。刑事诉讼过程,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个证明过程。而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是证明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对位。证明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的阶段,即证据的收集和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收集和证据审查判断的关系,实际就是调查与研究的关系,证据的收集为审查判断提供了基础,亦是审查判断的过程。离开了证据的审查判断,案件事实便难以查清,正确运用法律也无从谈起,更难完成刑事诉讼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护无辜的中心任务了。通过证据审查判断,从而实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尽可能的相一致,以实现司法公证。

  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根据司法实践,对证据逐一审查判断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证据来源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取得方式;二是证据的直接出处。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就是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可靠。对一切来历不明的物品、痕迹,道听途说的言词或捕风捉影的议论等,只能作为时的参考线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违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其效力。

  2、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确实。来源合法、出处可靠的证据,不一定确切、真实,须认真审查判断。

  证据的形成与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相联系,并且不同的证据又各有其特点。因此,具体证据应具体分析,有针对性的审查判断。诸如,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就要综合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生理特点、职业、品德及认识水平等因素,并综合证人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如黑夜、下雨、浓雾等,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有无影响,来判断证人的证言是否准确真实;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要考虑送检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设备、技术水平是否达到要求,鉴定人有无徇私舞弊或被胁迫的情况等,来判断其有无虚假不真实的地方。

  3、审查判断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事实,只有这样,才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

  刑事案件的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犯罪行为是否是嫌疑人所为。只有查清证据事实既与犯罪行为有联系,同时又与嫌疑人有联系,而且这种联系不是表面的现象,而是客观内在联系的证据事实,才对嫌疑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有证明作用,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综合审查判断证据:

  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就是对每个证据审查核实后,在此基础上,综合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判断,以求对案件做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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