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
www.110.com 2010-07-08 13:18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 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案件的实体法事实,由有关的 刑法规范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2.影 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这些事实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如主从关系、未遂既遂、自首以 及是否等。酌定情节如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认罪与否等等。凡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均应举证证明。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 性的事实,如、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 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4.被告人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确定被告人身 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二)程序法事实。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 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加以 证明的程序法事实主要有: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2.关于申请的事实;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 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6。关于诉讼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7.其他关于程 序法的事实,如延期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 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案件的实体法事实,由有关的 刑法规范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2.影 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这些事实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如主从关系、未遂既遂、自首以 及是否等。酌定情节如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认罪与否等等。凡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均应举证证明。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 性的事实,如、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 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4.被告人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确定被告人身 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二)程序法事实。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 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加以 证明的程序法事实主要有: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2.关于申请的事实;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 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6。关于诉讼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7.其他关于程 序法的事实,如延期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 上一篇: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 下一篇:免予证明的事实
相关文章
- ·证明对象的界定
- ·关于印发《“盘锦大米”证明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 ·“证明”无效 终审驳回上诉
- ·河北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达18件
- ·济南新增两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 ·3.15年度报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服务“三农”成
- ·世博会参展方可办理相关证明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的适用
- ·交通事故车损人亡赔偿对象不同可否合并审理
- ·泗洪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可报销3次
- ·江西吉安调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新增三类对象
-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发放对象
- ·离职证明注不合格教师 高院判单位重发
- ·离职证明辞职不当 法院判决单位更正
- ·出具离职证明应谨慎
- ·公证证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企业未开离职证明 依法赔偿一月工资
- ·不能证明职工严重违纪 解除合同应付赔偿金
- ·工伤行政确认案证据的裁量和证明标准如何确定
最新文章
- · 从四方面把握刑事抗诉证明标准
- · 论法律事实与证明标准的良性互动
- · 简析物证的收集及保管
- · 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应注意问题
- ·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 · 证明对象的界定
- ·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 · 刑事诉讼排除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
- · 浅议证明责任特征
- ·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讨
推荐文章
- · 简析物证的收集及保管
- · 证明对象的界定
- · 证据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