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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刑事证据学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问题和挑(2)
www.110.com 2010-07-08 13:24


  证据法学对我国证据制度的概括和定位上,坚持以“实事求是”为命名,把 “实事求是”这一党的思想路线作为运用证据的指导思想。我们认为“实事求是 ”本身并无可指责之处,关键是运用到办案实务之中,怎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 还必须有一系列的规则和方法。这一思想路线和哲学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与要求 相差甚远,与诉讼上、程序上的具体做法更是没法相比和难以达到。所以,经过 多年的实践,广大的实务工作者,总是感到忧虑不安,找不到科学的规律和标准 。

  当前,摆在诉讼法学者面前重要的任务是认真总结近二十多年来关于证据法 学学科体系的研究和探索,对以往的有关论著应当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走什么 路?我认为,通过清理自己的观念和认识,在证据法学学科体系的转型上,首先 ,必须从抽象的概念中解放出来。即从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客观真实,忠于真 相……这些哲学理念转向实实在在运用证据的法定规则,也就是运用证据规则来 维护控辩双方之间的“公平”、“正义”,不去首先问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 而是要解决“是否足以证实指控的事实”这一法律层面的问题。把证据法学的学 科体系牢牢的建立在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上,建立在运用证据的证据规则上,只 有把这些规则确立下来,并且贯彻执行好,我们才有可能达到“实事求是”的要 求,才能完成查明事实真相的任务。
  关于刑事证据法的一般原则研究,应当包括:( 1 )证据裁判原则;( 2 )无 罪推定原则;( 3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4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5 )证 据合法性原则;( 6 )自由裁判证明力原则等等。
  关于证据规则的研究,应当包括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阶段性证据规 则的研究。包括:( 1 )关联性规则;(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 )传闻证据排 除规则;( 4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5 )最佳证据规则;( 6 )自白规则;( 7 ) 补强证据规则;( 8 )特权规则;( 9 )交叉询问规则……。
  除此之外,还要研究各种证据及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的特点及应用, 把握各种及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律.
  诚然,作为证据法学的学科体系,还要包括证据制度史的研究,包括证明制 度的研究,包括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的研究等等。
  关于模式的转型问题。侦查的任务之一是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方法和 模式,显然是证据法学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三难” 和“三多”,即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再通知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就 更难;证人翻供的多,被告人翻供的多,作案不留证据、留下的证据被毁灭的多 。尤其是证人证言、被告人的口供等言词证据的质量在不断的滑坡。但是,从办 案的实务部门来说,人们仍视口供为“证据之王”,“重言词轻实物”的倾向相 当严重,在诉讼中把收集证据的重点放在口供和证人证言上,想尽千方百计实现 “人证三对口”,只要被告承认了,再有两个证人证明了,就认为这是一种理想 的定案模式。然而时代在发展,市场经济下的“人”都在发生着变化,所以,以 口供为本位的侦查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了。历时费心所 收集到的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经不起在法庭上的质证,更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当庭翻供翻证的与日俱增,庭后翻供翻证的大有人在,乃至判决生效或交付执 行后,仍在推翻原供原证的屡见不鲜,无休止的申诉、上访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严 重的影响。面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要求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模 式必须从“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实现这一转变,一要不断消除口供主 义的影响,坚持做到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但也不是不要口供,所谓零口供规则 ,我们也是不能认同的。二是要在办案的程序上,从先捕人后拿供的做法转向取 证后捕人,不能把收集证据的重点放在挤牙膏式的拿口供的办法上;三是要严禁 刑讯逼供。禁止刑讯问题不能只靠说教,要切实通过立法建立律师值班制度,讯 问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从制度的层面上卡死刑讯逼供;四是要在不断淡化口 供和其他言词证据的同时,建立配套措施,拿出新的举措,以加强实物证据的收 集、保全和保管。例如科技证据法定化的问题必须适时加以解决。正如一些同志 所言,在行贿受贿案件中对被告人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甚至赋予沉默权,行贿人 由于收到了实惠而不揭发不检举不作证,那么这类案件如何侦破?!解决这一问 题的唯一出路,就是要加强科技证据的运用,采用科学技术手段,收集其他证据 同样可以认定。如对行贿受贿双方的依法监听,对双方经济状况、涉款金额数量 的银行走向,赃款的来源与去向的侦查等等,从实物证据中找出路。尤其是金卡 、银卡工程的实施与健全,社会对现金流动之监控,这些手段的逐步完善,将有 助于侦查模式的转变,有助于此类案件侦查质量的提高,从证据的角度保证其破 得了、诉得起、判得好。
  犯罪不仅在数量上不断攀升,而且在作案 手段上科技学化、智能化也在不断提高。如何运用科技证据同刑事犯罪作斗争, 更是摆在证据法学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特别是我们在研究诉讼的过程中 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万万不可顾 此失彼,一定要牢牢把握对刑事犯罪的和控制,牢牢把握证据关,要学会运 用科技证据制服犯罪。关于科技证据的问题,我国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实际部门的 应用,几乎是空白,一缺科技人员,二缺科学技术设备,三缺法律上的依据。我 国有关科技证据的立法,急待解决,只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科技证据的合法性 、正当性,才能引起实务工作的高度重视。但是,要使科技证据法定化,就必须 立即行动起来加强科技证据的研究。这一课题包括:①.科技证据法定化的必要 性、可行性研究;②.科技证据的范围和含义的研究;③.科技证据适用条件研 究;④.科技证据收集的程序研究;⑤.科技证据证明力及证据效力的研究等等 。
  实现科技证据法定化,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观念的转变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 认识众说不一,尤其是关于科技证据的运用与人权保障的关系、运用窃听与公民 隐私权的冲突、科技证据法定化与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冲突等等。 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我想通过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有关科技证据立法的经历 ,就会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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