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2)
www.110.com 2010-07-08 13:24
6、认证规则
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8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 上一篇:刑事证据的庭审认证问题研究
- 下一篇:我国证据规则适用程序的立法建构
相关文章
- ·浅议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
- ·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
- ·关于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
-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确立
- ·对我国刑事程序的立体式考察——评《刑事诉讼
- ·对我国刑事程序的立体式考察——评《刑事诉讼
- ·论我国环境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 ·我国法律中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
- ·刑事诉讼证据
- ·试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 ·浅析刑事诉讼电子证据
- ·简述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 ·浅论刑事诉讼证据审查方法
-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 ·略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
-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
- ·简要叙述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 ·刑事诉讼言词证据特点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