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注意事项
在电子邮件(E—MAIL)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必须要掌握电子在邮件(E—MAIL)关键性要素。①应对电子邮件(E—MAIL)特征,采取科学的保全措施,明确保全的证据种类,清楚保全事项。②说明证据保全的过程,说明证据保全是什么时间开始、结束,着重点是讲究顺序的连续性和关联性。③应明确证据保全是在什么地点进行的,这能够说明公证是否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④根据保全采取什么样的上网方式,具体使用什么电子邮件收发程序,实时下载打印的内容,保全的数据。⑤确定公证申请人,侵权人的身份和可靠性,告知证据保全主体的合法性。⑥告知保全证据如何处理,经保全的证据光盘交有关申请当事人和公证处封存。
综上可知,由于我国网络公证保全尚处于起步阶段,公证人员在技术上远远跟不上网络的飞速发展,保全证据公证存有瑕疵的现象难以避免。因此,权利人不应把保全证据公证作为唯一的网络取得方式,除此之外可以获取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的证据,避免因公证保全不足导致的举证风险。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一系列政策、法律的出台,(如:即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①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证据保全也就从根本上有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在我国具有从事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专家和具有专业技术的“网络警察”,公证机构应与他们进行协作,建立自己网络公证专家库,从而更好的解决司法实务中不断出现的网络侵权纠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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