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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起诉权划分的理论基础
www.110.com 2010-07-08 11:18

  [摘  要] 刑事权是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的法院提出控告,并要求该法院通过审判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人的一种权能。从根本上说,刑事起诉不是目的,其基本意义在于以启动审判程序,使法院对起诉案件具有审判的权利,实现追究犯罪的目的。

    现代社会中,国家基于维护统治秩序需要、节约诉讼成本、有效配置司法资源以及尊重公民行使诉权等因素的考虑,将起诉权划分为权和自诉权,从而对犯罪的上形成了公诉制度和自诉制度两种方式。

    全面理解刑事起诉权划分的理论基础,可以更加清楚地理解起诉权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中的作用,还可以以此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构造、检察官起诉裁量权以及审判方式之改革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 刑事起诉权  公诉权  自诉权

    刑事起诉权是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并要求该法院通过审判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人的一种权能。“在诉讼理论上,认为起诉,不起诉,撤销起诉,变更起诉等等,都属于起诉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构成完整统一的起诉权。”[①]

    从根本上说,刑事起诉不是目的,其基本意义在于以启动审判程序,使受诉法院对起诉案件具有审判的权利,实现追究犯罪的目的。现代刑事程序实行原告、被告和法官三方组合的“诉讼主义”,其程序的基本点一是贯彻“不告不理”原则,即法院以起诉为审判的前提,无起诉即无审判,法院对刑事案件不得不诉而审或自诉自审。二是“诉审同一”原则,即法院审判的对象必须与起诉指控的对象保持同一,只有被起诉的被告人和罪行才是法院的审判对象,法院只能在起诉指控的对象范围内进行审判,对于未指控的被告人及其罪行,法院无权进行审理和判决。即使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起诉指控的对象有错漏,也不能脱离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或其罪行而另行审理和判决,从而限制法院的审判范围,以保证审判与起诉的同一性。起诉行为同时还对起诉者自身产生约束作用,即禁止再次起诉。也就是说,一旦对某一案件向某法院提起诉讼,就不能再向该法院起诉或向另一法院起诉,除非控诉者已经依法定程序撤回了诉讼。[②]

    不难看出,起诉权属于刑罚适用权活动过程的一个部分,都属于对犯罪刑罚追诉权的范畴,核心是刑罚的适用。一方面,对犯罪的起诉权,是刑罚权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它又都是刑罚适用权活动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与制刑、用刑和行刑平行、并列的基本刑罚权能。全面理解刑事起诉权划分的理论基础,可以更加清楚地理解起诉权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中的作用,还可以以此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构造、检察官起诉裁量权以及审判方式之改革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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