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7年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作了明确规定,鉴于在新法治环境中适用上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曾多次作过解释和批复,但是随着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及司法实践中犯罪形态出现的多样性,这些司法解释、批复中如多次挪用和时效等问题仍没有解决,值得我们共同关注和探讨。
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多次挪用公款”作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如何界定的问题
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多次一般定为三次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如挪用公款三次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应判处五年以上。对多次挪用公款应如何掌握,是否要求每次挪用的数额必须能够独立成立犯罪,该解释没有规定。如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为2万元,每次挪用的数额如达不到2万元,但累计达3次之多的情况是否构成“多次挪用公款”,按“情节严重”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如我院办理的纪某挪用公款一案,纪某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灵宝市支公司的业务员,每次收保户的保费数额不等,收回后有6次没有向公司上缴,挪为己用,这6次中,最少的一次为170元的附加费,最高的一次为4732元,累计为20216元,如仅考虑挪用数额,则纪某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但若按“多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情形则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如按数额方面的标准处罚,纪某刚够立案标准,且赃款于案发前已退还,有可能判处教轻刑罚,但如按“情节严重”处理的话,纪某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较重的刑罚。如按数额处罚却忽略了“情节严重”,如按“情节严重”处罚,挪用2万余元却要判处与挪用公款15万元以上的犯罪分子同样重的刑罚,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于上述情况,高法的解释中应明确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方可认为是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或者必须要求单次挪用的数额超过立案标准,方可记入次数,这样一方面挪用的数额与巨大的标准悬殊不是很大,另一方面可认为挪用人是多次犯罪,社会危害较大,确实“情节严重”,如果单次挪用的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可不计入多次挪用的“次数”中,仅将其挪用数额累计计算,依数额量刑,这样规定较为科学。
- 上一篇:对肇事逃逸,新刑法实施后如何计算追诉期限的
- 下一篇:热点快评:贪官离任再久也要追诉
相关文章
- ·挪用公款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 ·"两高一部"解读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 ·"两高一部"解读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 ·审理铁路交通事故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网络游戏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校园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