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季允石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劳动模范,是指省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身份的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河北省劳动模范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每3年至5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职工劳动模范集中进行命名表彰。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省人民政府可以在表彰大会间隔期间适时予以命名表彰。
第四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名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各设区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职工人数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在表彰大会召开之日3个月前下达设区的市和有关省直部门、中央驻冀单位。
第五条 职工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或者工作成果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并被群众公认。
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的具体条件,由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拟订,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评选职工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工作生产第一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以及社会各阶层;
(二)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荐人选一般从设区的市劳动模范或者享受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个人中产生,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先进个人可以直接列为推荐人选;
(四)妇女和少数民族职工占有适当比例。
第七条 评选职工劳动模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人选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按分配的名额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被推荐人选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主要负责人的,在上报前应当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设区的市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接到被推荐人选的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三)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通过媒体公示被推荐人选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核实情况和公示结果,提出拟命名表彰的职工劳动模范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五)省人民政府经审定后对企业推荐的人选授予河北省劳动模范称号,对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推荐的人选授予河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对河北省劳动模范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人选中事迹特别突出的个人,授予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职工劳动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组织做好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职工劳动模范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宣传职工劳动模范事迹,弘扬劳动模范精神。
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发挥职工劳动模范的作用,并加强对职工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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