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规章 >
关于下达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投资
www.110.com 2010-07-17 22:14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东省农垦总局项目主管单位: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4]33号)和《关于下达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秸秆养畜示范、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4]45号)精神,现将我部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类”、“秸秆养畜示范”和“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项目的中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据此编报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一、请抓紧组织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材料要求如下:

    1.项目材料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

    2.“秸秆养畜示范”专项项目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管单位、项目背景、市场分析、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单项工程及主要效益指标、投资概算及分项投资计划、效益分析及财务评价、有偿资金还款计划等内容。

    3.  “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专项和“良种繁育类”专项项目需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达到相应深度。2004年续建项目只需编制2004年项目实施计划。

    4.各专项项目建设单位需为明确的法人实体。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作为项目的建管单位。

    二、从2004年起,我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的各项资金投入比例,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要求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配套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50%。请按照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抓紧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三、项目建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含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设施),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中不得安排预备费用。

    四、各项目前期工作费按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2%计提,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按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1%计提,在自筹资金中列支;项目如涉及征租地费用或购置运输车辆费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请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把关。

    五、请各项目主管单位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时,切实核准各单项建设内容及投资,认真填报计划报表。计划报表暂使用2003版“久其”软件系统,待2004年软件参数下发后重新进行调整。续建项目计划报表按2004年实施计划数填报。

    六、请各项目主管单位于2004年6月5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1份)及相关业务司局(3份),同时附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配套和有偿资金还款承诺函。我部将于6月中旬对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集中审核(项目审核会通知将于近期在农业信息网上发布,请关注)。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