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农发[2003]58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促进北京郊区民俗旅游的健康发展,规范民俗旅游村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市农委和市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宣传和评定工作,要按照标准对自愿参加评定的民俗旅游村给予热情服务,禁止对参加评定的民俗旅游村收取有关规定以外的费用。请各区县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县推荐评定的民俗旅游村名单和评定意见报市农委和市旅游局审核备案,市农委和市旅游局将按照《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对符合评定标准的民俗旅游村颁发标识牌。
附件:1、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
2、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暂行办法
3、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申请报告书
联系人:张同柱 王 伟
联系电话:63088515 85162288—1033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闹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
为了促进闹郊区民俗旅游的健康发展,加强民俗旅游村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游者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以从事郊区农业旅游观光、采摘、垂钓、烧烤、住宿接待等经营活动为主的村庄。
二、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采取自愿接受评定方式。凡已经开展民俗旅游接待的村庄,欲申报评定民俗旅游村,需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由乡(镇)政府统一报所在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和旅游局共同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共同颁发“北京市民俗旅游村”标识牌。
三、民俗旅游村标准
(一)从业人口标准
1、持有本市户口、健康证(外地人员需持有暂住证)。
2、以接待经营为主要职业,具备一定的旅游接待常识和服务技能。
(二)基础设施标准
1、有统一的停车场,停车场面积要与接待容量相适应,要有专人管理。
2、村内道路硬化,便于机动车行驶。
3、供水系统有保障,水源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4、有统一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或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质量要求。
5、有相应数量的公共厕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厕所规模、质量和服务要符合北京市规定的旅游厕所一星级以上标准。
6、有统一的接待场所,具备业务咨询、食宿安排、民俗活动安排、公共电话、投诉处理等功能。
7、村内从事旅游接待的农户达到总户数的30%以上。
8、村属旅游项目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有专人管理,内容和形式必须健康,有本地民俗特色。
(三)组织机构
1、有统一的旅游接待机构和专职接待人员。
2、要做好民俗旅游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基本设施建设工作。
3、要负责全村旅游接待户和村属旅游项目的经营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民俗旅游接待户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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