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规章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www.110.com 2010-07-17 22:15

第一条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

  (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