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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www.110.com 2010-07-17 22:41

  合法性审查是的“帝王”条款,表明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行政审判庭承办;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是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开庭方式,和依法不公开的开庭方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或广度: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

  (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度或层次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不含合理与否。

  (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的几大法律要素:

  首先,对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即前述之“五指论”!

  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相应的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4.是否超越职权;

  5.是否滥用职权;

  6.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上述作为的六个条件和标准,同时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才为合法。六个条件和标准中有一个为“否”,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其次,对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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