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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原则的概述
www.110.com 2010-07-17 22:41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的形成,取决于它们赖以制定和实施时所遵循的相同的原则或准则。没有相同的制定或实施原理与准则,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就会杂乱无章,形成不了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

  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虽然要遵循许多的原理与准则,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则或准则,不能是为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共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则或一般社会原则。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

  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不是适用于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的原则,也不是适用于一切法律规范或一切法律部门的原则。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在行政法部门内部,行政法也要遵循许多不同层次的原则,有些原则只适用于调整某一行政领域的部分行政法律规范,有些原则则适用于调整所有行政领域的一切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规律,也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依法行政的要求,能够涵盖行政的全过程,调整整个行政法律体系。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为行政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一切行政行为都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是它进行行政管理的先决条件。

  (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实现对社会的管理的途径和手段。它既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又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仅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权力,也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设定的一种义务或职责。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最基本内涵。

  应当指出的是,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过程,对和都有约束力的原则。它所指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宪法,也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我国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行政主体的设立,初看之下似乎只有合法性问题而无合理性问题可言。行政主体的设立不仅应当合法,也应当合理。在实践中,不注意行政主体设立的合理性,必然导致机构设置的重复、臃肿,或设置不敷实际所用等问题,造成相对人负担过重、行政机关人浮于事,或行政职权乏人实施等后果,影响行政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行政职权作为由具体的行政主体掌握的国家行政权,不仅在宪法、法律和法规予以设定的时候就应当坚持合理性标准,而且即使在行政主体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依法取得的时候,也不能只讲合法性标准而不讲合理性标准。因为无论是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职权,还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或委托标准,都比较概括笼统。

  (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行政职权的行使合理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心,因为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联系,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四)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基本原则,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全面理解和贯彻我国行政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它们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 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制发挥作用。从行政的使命和目的看,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当以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正义、公平的理性原则,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直接调整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价值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制具有特别的功能。

  (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

  (1)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2)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依据;

  (3)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

  (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

  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和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等主客观原因,任何国家的行政法律体系都难免存在疏漏与不足,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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