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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www.110.com 2010-07-17 22:33

1、公定力: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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