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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部门的权限
www.110.com 2010-07-17 22:36

  监察机关的监督权限指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履行监察权力的限度和范围。

  《行政监察法》第19条至第20条对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作了详尽规定:

  (1)为履行职责,有权查阅监察对象的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要求其作出解释,对违法违纪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2)在调查违纪行为时有权对可作证据的材料账册等采取扣留、封存等促全措施,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检查期间变卖、转移和案件有关的财物;责令涉嫌违纪人员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就调查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但不得对其拘禁;有权建议对有严重违纪行为者停职。

  (3)在调查违法、腐败等案件时,有权查询涉嫌人员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状况,并可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4)有在办案时请求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管理机关协助的权利。

  (5)有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的权力。如建议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建议撤销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建议对遭损害的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作出补求措施。建议纠正录用、任免、奖惩中的明显不当,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等。

  (6)有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行政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如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建议,作出退赔、追缴、没收违纪所得的建议或决定等权限。

  (7)有要求有关部门执行监察决定和建议的权限。

  (8)有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的权限。

  (9)有列席相关会议的权限。

  (10)有对监察工作有功人员奖励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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