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非法载客,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查获,当场扣车。在认识错误后,陈某居然又出尔反尔,诉至法院,坚称自己未非法营运,深夜搭载陌生人只为“学雷锋做好事”。9月2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松江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暂扣陈某车辆的。
陈某为一辆五菱小客车的车辆所有人。2008年6月11日晚上10点,陈某驾车载客三人,开往松江城区,谈妥车费25元。在营运过程中,被松江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获,经过检查发现该车无营运证,涉嫌非法营运。陈某对此也作了承认,执法大队遂当场作出了暂扣车辆的决定,并出具了《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及《处理告知书》。同月13日,原告在接受处理时,亲笔书写了《承诺书》,表示:“经过教育我认识到是非法营运的行为,今后保证不再做了,如果以后再被查到,将接受从重处罚”。但嗣后陈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暂扣车辆的措施,并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在庭中,被告出具现场检查笔录、乘客证言、陈某本人的《承诺书》等证据材料。据此,被告表示,事发当时,原告陈某确实涉嫌非法营运,其对此也作了承认。故被告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陈某辩称,当时,他看到三个陌生男子搭车有困难,才有心帮忙,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他并未要求收费,是他们硬塞给他的。而承诺书是被告写好,让他抄写的,名字是被告强制他签的。
法院认为,《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将车辆扣押,并出具证明。扣押后被处罚人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应立即解除扣押。本案中,原告陈某进行非法营运的事实清楚,且有现场检查笔录、乘客证言、原告本人的《承诺书》等为证。故其称深夜搭载三人的行为,是“学雷锋做好事”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且有悖常理。被告对原告非法营运的行为尚在处理过程中,原告尚未受到处罚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被告对原告车辆暂不解除扣押,并无不当。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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