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在对一无产籍房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被两级法院判定违法并撤销,不过随后其再次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城管执法机关适用法律错误,行为已违法,应予纠正。
今年40岁的沈阳市民李栋在皇姑区新安江街有无产籍房产一处,该房建造于1968年,同年又重新翻建并居住。李栋所居住的地区于2001年9月8日开始拆迁。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于2004年11月1日认定李栋房屋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限期2004年11月4日前自行拆除其建筑。
接到这个处罚决定后,李栋不解也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3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认定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的拆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一审宣判后,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不服,提出上诉,同年5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决。
不过,令李栋一家想不到的是,2005年7月8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又以其房屋“占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为由,再次作出了拆除决定。无奈的李栋只得再次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这一次,在诉讼期间,他的房子已被拆迁。
皇姑区法院认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的拆迁行为,已被区、市两级法院均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判决撤销。被撤销后,被告仍然以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同一理由,又作出了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这份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依然违法,予以撤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接到这份判决后,又不服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第二次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与第一次所作的处罚决定相同,适用法律不同,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以此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不能成立。不过,被上诉人李栋的无产籍房屋建于40年前,而《城市规划法》于1990年施行,故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依据该法对李栋作出的处罚决定违背了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且李栋的房屋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已划入拆迁范围,对该房屋的处理应适用拆迁相关的法律规定。综上,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确认违法结论正确。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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