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女,汉族,1929年8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庙前路十巷8号。
委托代理人:陈X申,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星,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X娟,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X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肖X,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廖X南,女,汉族,1953年4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庙前路十一巷3号。
委托代理人:曹X康,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徐X因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顺法行初字第7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本案的上诉人徐X于2004年7月已经知道涉案土地和房屋都登记在原审第三人廖X南的名下,而直到2006年12月8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提起上诉称,其在起诉前几天经咨询律师才知道自己的诉权,且国土部门在给上诉人的答复中始终并未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上诉人的情形应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徐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少清
审 判 员 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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