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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顺德区伦教金星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6)穗中法行初字第11号

  原告XX市顺德区伦教金星建材有限公司。地址:XX市顺德区伦教永丰二期工业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皮X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谢X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郗X安,职务:关长。

  委托代理人:马X,该关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X榆,该关干部。

  原告XX市顺德区伦教金星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扣押财产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市顺德区伦教金星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完毕,被告已将扣押款项退还给原告,原告认为无需要进行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市顺德区伦教金星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完毕,被告已将扣押款项退还给原告为由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市顺德区伦教金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XX市顺德区伦教金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尚清

  代理审判员 叶洁靖

  代理审判员 蔡云海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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