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依法行政原则作为依法治国原则的核心要素,是近代法治国家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却可能因适用主体与具体环境条件等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影响而大相径庭,“中国药价第一案”更让我们感到了走向法治的困惑。
[关键词]: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公正行政 个案分析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提出,及随后作为宪法修正案被庄严地写进宪法,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基本目标。实现依法治国具体要求是要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有效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司法 独立和公正、增强社会的民主法治意识。而其中首要的、核心的要求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依法行政原则是近代社会法治国家行政管理所普遍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 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和服务社会时,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并承担违法行政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体现了法治行政、民主行政、责任行 政和服务行政的现代行政理念的原则性要求。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管理和服务社会的一项基本的原则性要求,依法行政原则在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如何 才能得到确实的贯彻落实呢?正如其他政策性或法律性原则一样,抽象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需要一个具体化的过程,而这一具体化过程可能因参杂了适用主体 与具体环境条件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各种因素,从而使这一原则在最后的结果上与我们的希望大相径庭,这也可在本文所将要评述的案件中窥见一斑。
一、
个案情况简介: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政府药品定价案
为规范药品市场,消除药品虚高价格,落实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开展政府定价的工作,2001年1月,被告国家计委下发了计价格 [2001]13号《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药品定价通知》)。2001年8月9日,原告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按照该通知 的要求,申请被告国家计委对其生产的100mg*10片/盒及100mg*20片/盒两种规格的贝立德氧氟沙星予以政府单独定价,并提出价格分别为 20.20元及40元的定价申请。被告根据原告的申报材料,于2001年12月15日作出计办价格[2001]1492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 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通知》(以下简称“计价格[2001]1492号通知”),确定原告生产的仿制药品贝立德氧氟沙星100mg*10片/ 盒及100mg*20片/盒两种规格分别定价为8元及15.5元。原告对该《通知》不服,于2002年1月1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定价行为,判令被告给原告比照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第一制药”)及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谊药业”)生产 的氧氟沙星的定价重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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