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案例 >
“个体户”告官第一案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一项,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收入就超过200亿元,如此巨大诱人的奶酪,才是诱使相关部门明知不合法,仍不愿放弃该项收费权力的根本原因。

  2006年7月18日,江西省鹰潭市同仁眼镜店负责人,56岁的个体工商户程元福一纸诉状将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江 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4月29日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被告的违反法定程序、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了解,此案是1987年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国内首例个体工商户针对个体工商户管理收费制度提出的诉讼。

  2006年4月29日,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程元福拒绝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达九个月(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合计人民币 1350元,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以《月湖工商处字(2006)第4号处罚决定书》对程元福做出 行政处罚:

  一、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拒不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的行为;二、及时补缴拖欠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的个体工商管理费,共计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元;三、处以所拖欠个体工商管理费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两项共计人民币二千六百五十元。

  个案诉讼撬动冰山一角

  “某种程度上说,程元福的拒不缴费行为是故意而为之。”为程元福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永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06年6月,在被当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后,程元福找到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希望该所能够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他说自己早就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产生质疑,并一直在考虑如何挑战该项'不合理'的收费制度,再三斟酌后,他决定采取不交管理费,'诱使'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拒交管理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继而对工商局的该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而在对该案的相关制度背景进行调查后,余永华律师惊奇地发现,在全国实行二十多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制度“不仅不合理,更不合法”。

  198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作出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8月11日《关于发 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及个体工商户的教育培训。该两份部门文 件此后与1987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为我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依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