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兰本是江苏人,1993年6月与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永联村的老唐结婚,96年户口迁入唐家,夫妻俩过着安稳的农村生活。可是天有不测之风云,97年5月,她的丈夫突发心肌梗塞而亡,而此时阿兰已经怀上了唐家的骨肉。
2003年7月,阿兰和女儿小阳从公公、婆婆家分户出来,因原来住所的产权是婆婆家的,在分户时阿兰没有得到任何住房,使其变成了有户口而没有住房的 人。阿兰多次向村委会和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建房都遭拒绝,理由是永联村所属前场共57972平方米的土地已经于1993年被征用,故他们无权 在被征用的土地上批准阿兰造房。
阿兰一筹莫展,她踏破铁鞋也没有得到镇政府的审批。后来阿兰想到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争取自己的权利,于是她找到了我做她的代理律师。
接手这个民告官的案子后,我仔细地研究了当事人的材料,觉得作为农业户口的阿兰应该拥有自己的宅基地来造房,因为生存居住是公民的最起码的权利,于是代 理阿兰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市梅陇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阿兰及其女儿小阳的宅基地予以审批。
对于该案, 闵行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2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要求审批的土地已被征用,征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 证已被注销,并收回旧证,因此原告不能在已征用的土地上建房,而自己也无权对被征用的土地审批,因此原告诉称被告的不作为不成立。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辩述,我发表了自己的如下观点:
1、本案中的原告属于农业户口,她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生存居住是她的基本权利,但是她现在没有栖身之处,故其依法向被告申请宅基地造房是他们正常生活的前提。
2、生存居住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3条的规定,即便是永联村真的没有一寸土地可以使用了,那么镇政府也应该在镇的范围内为原告另行安排宅基地,来保障原告作为农民的居住问题,总不能让两原告无家可归。
在充分的事实和理由面前,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要求被告履行对原告宅基地的审批职责。后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批给原告100平方米的宅基地。
写到这里这个案子也已经结束,阿兰打赢了这场民告官的官司也拥有了自己的宅基地。不过我还是想说几句,作为父母官的人民政府,应该处处为老百姓着想,多为民办实事而不能置百姓的利益不顾,在一边建设国家的同时也要让老百姓过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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